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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需技术与规则并重

发布时间:2016-12-04

龙宗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权行使的必然要求,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逻辑推演,也是保障刑事案件质量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一、刑事庭审虚化的典型表现与形成原因

刑事庭审虚化,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性问题。这种虚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庭审调查未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因此证据审查趋于形式化。二是庭审举证、质证趋于简化,由此形成普遍性的庭审不充分。庭审虚化的形成,固然与庭审本身的特性有关。因为庭审的集中性,即在一个有限时空中汇聚全部有意义的案件信息,也造成庭审时空的有限性,使得部分有意义的案件信息在有限的庭审中可能未充分反应;庭审的角色依赖性,使得庭审有赖于诉讼双方的能力及责任心,如果诉讼一方或双方不能有效履行其角色职能,全面而有效的审理就难以实现。法官也就不得不在案卷中去获得庭审时未能获得的信息。

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庭审虚化的形成,主要同刑事诉讼程序设置以及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理念有关。包括强大的案卷制度,以及以案卷中的认证代替出庭作证的程序制度和司法习惯。正是诉讼案卷的形成和流转,实现了从侦查和审判的紧密联结,导致法庭审判的直接性、实质性与实效性明显不足。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之下,长期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对侦查高度信任,并形成司法惯性,因此庭审形式化也就不可避免。

二、地方有效经验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推动庭审实质化,既是刑事审判方式的重大变革,也与刑事司法的体制、机制、程序制度以及理念的变革紧密相关。

成都市中级法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尤其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充分注意改革的技术层面,探索在我国刑事庭审条件下,合理理解涉及庭审的 有效性的各种技术问题的方案。例如,就庭前会议及其功效、庭审证据调查的方式和方法、证人包括侦查人员出庭质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问题,进行认真探索,总结合理方法,形成了部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二是注意将改革试点与规则完善结合起来,形成一系列具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并试行《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操作规范》《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操作规范》《刑事诉讼举证规则》《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操作规范》《刑事诉讼证人出庭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一审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专业化审判的实施办法》等10多个相关制度规范。三是改革试点与法官审判观念的变革及庭审能力的提高相结合。通过各项措施,促进所属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强化程序公正观念和庭审中心意识,注重庭审、研究庭审,推动了审判方式的变革。

成都市中级法院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与各方面的大力支持紧密相关,尤其是离不开成都市检察院的支持。众所周知,如果检察官在庭审中对举证大而化之、消极应付,庭审趋于法官的“独角戏”,庭审实质化就肯定“没戏”。各方面的支持,使改革试点成为公检法、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的共同作业,因此此项改革的试点经验,也是司法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形成的系统性经验。改革试点在司法观念更新方面的作用也许更为重要,这种变革,已经对司法实践,尤其是庭审质量的提高以及“倒逼”侦查和公诉质量的改善,产生了积极效应。

三、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个重点

在肯定以上地方试点意义的同时,笔者更希望这项改革深入推进,并在普遍意义上进一步取得实效,因而提出三点想法:

其一,注重庭审实质化在审判实践中的普遍推行。庭审实质化,最难推进的工作,不是试点,而是下一步的全面推进,也就是全部有争议的适用普遍程序案件,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为此,然需要各方面提高人事,增强推动庭审实质化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一是正确人事程序公证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明确只有“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才能“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二是正确人事侦查与审判的关系。查明案件实施,打击刑事犯罪,侦查是关键,审判为中心。应当看到,侦查的多数案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少数案件仍然受到打击偏向及侦查能力的影响出现差错。为此,一定要推动“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三是正确看待案卷与庭审,包括庭前证言和法庭作证的关系。证人是法庭的证人而不是警察的证人,警察只是为法庭准备证人。应当人事到一条诉讼的公理:证人需要在法庭空间作证,以让法庭能够有效审查证言,而庭前警方所取书面证言仅是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效力,除非有真实性的可靠保障。因此,应当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精神,促使应出庭认证出庭作证,限制书面证言的效力。此外,还有一些基本关系一定要理清,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关系等,不解决这些基本的认识问题,就很难推动这项难度很大的工作。

其二,深入研究庭审,形成更具可推广、可复制性的成果。《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庭审规则。因为庭审实质化涉及到一些操作性问题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就不能有效推进工作。如各类证据的庭审调查规则,法官引导、控制法庭包括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诉讼异议进行裁判的尺度与方法,法官认证和裁判的方法和要求,以及二审庭审实质化方案等等。

其三,注意解决庭审实质化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就工作内容来讲,庭审实质化最大的难点仍然是有争议案件中的证人出庭问题。因多种因素限制,此项工作实可谓“知易行难”。但无论有多少困难,为保证庭审实质化及案件审理质量,必须客服困难,保证最低限度的证人出庭要求,以增强刑事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及质量保障。有的人说,证人出庭就可能说假话。我们从实证的角度看,在严肃的法庭空间中,在法律责任的重压之下,除了某些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和素质很低的证人,说假话的证人不多。而且如果证人说假话,也可能通过庭审质证机制予以鉴别。因此,庭审实质化,不能搞案件类型例外,特别是要解决一些不实质化的老大难问题,如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实质化问题。这才能真正显示出以程序公正保障案件实体公正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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