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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没一个公民

发布时间:2017-06-15

    吴彬

迟来的争议为非正义,聂树斌死了,呼格吉勒图也死了,随着冤案的平反昭雪,曾经因冤罹难的亡魂最终尘归尘、土归土。回溯中国司法史上这一个又一个痛点,相信大家都有强烈的愿望,平凡不是问题的终点,而是反思的起点,亡者已经走远,正义必将伸张。要杜绝历史的重演,就必须遵循和坚守保护人权,强化司法公正,依法打击犯罪的法治理念。摈弃以侦查为中心,案卷式的审判模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存在难度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的两种情况,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侦查机关为回避方的质证,往往以各种理由不出庭,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损害司法的公信力。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要提高其出庭作证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相关机制。

2.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突出。一是尽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证人是否出庭,仍由审判人员通过自由裁量权予以决定,目前,如何判断“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缺乏公允的标准,被告和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多数不被许可,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需要在机制上探寻解决方法,并通过制度加以强化和保障。二是如何有效解决证人不敢出庭、不愿出庭、不能出庭的“三不”问题仍然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针对证人害怕作证后遭到被告人报复而不敢出庭的情况,刑诉法对于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安全的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缺乏操作性;证人因联系机制失灵、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缺失;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指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补助费用,依法应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客观存在,亟待简历证人权益保障机制予以细化。

第二、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亟待加强

1.法院“变相退侦”的现象时有发生。关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须由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出检察院补充侦查,特殊情况,法院主动建议的情形仅限于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量刑情节,除此之外,法院均无权直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实践中,部分审判机关打擦边球,存在边审边建议、要求公诉机关针对辩方意见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进行补证的情形,有的甚至对受害人、证人通过多次补证进行启发性的诱述、诱证,以达到“有诉必判”的目的,滥用公权力使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五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极大的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2.不全案移送证据材料的情况依然存在。公诉机关只移送证实被告有罪的证明材料,不移送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对多次供述材料进行选择性移送的情况时有发生,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质疑和要求移送后仍然得不到有效的纠正。

3.庭审中随意打断辩护人发言未得到有效改观。律师的辩护权利合法、有效实施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本保障。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交叉发问、质证、陈述、辩护是实现由案卷式审理到控辩式审理转变的核心环节,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但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法官刻意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简略法庭辩论程序。

4.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应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对于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的反映,不予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应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论证,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不能仅以“辩护人的辩护与案件事实相悖,法庭不予采纳”进行简单的总结和归纳。

第三、庭前会议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庭前会议制度由于缺少司法实践的考量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在实务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按照新型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但未明确启动庭前会议的主体、流程及效力,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提高审判效率,有必要对庭前会议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满足审判需要。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建议

2016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改革已进入实质化阶段,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将发挥着重要的主体作用。由于司法体制和制度构架的局限,基层法院能为的空闲有限,系统的改革尚需自上而下逐渐完善。但在顶层设计已突出了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指导意见也已部署了改革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探寻和尝试有利于推进实质化改革的方法和措施,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率,仍可以有所作为。

(一)转变审判理念,巩固法制思维,切实贯彻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

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自由和生命,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摒弃“实行疑罪从无可能会放纵犯罪”的错误认识和“重打击、轻保护”,以及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旧理念。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三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重视言词证据定罪的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排除非法证据,重点放在对被告人供述和言词证据的审查上。对于证据不足,认定被告有罪存疑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四是要厘清法院职责,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搞变相退侦。五是通过依法裁判倒逼侦查、公诉机关按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使改革落到实处。

(二)深化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健全机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要强化证人作证机制。完善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启动机制。应当将“经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侦查人员及证人、鉴定人应出庭作证”作为工作机制明确下来。

二要细化证人权益保障机制和创新作证方式。推进采取远程视频作证方式、隐蔽出庭作证方式,探索简历强制出庭作证的路径和工作机制。强化出庭经费保障和硬件设施建设,切实解决“三不”问题。

三要强化证据审查机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提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充分发挥公、检、法各方只能作用,探索设立符合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工作联系机制

1.强化案件审理机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办案。保障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审委会讨论案件邀请检查机关负责人列席而应坚决予以废止。

2.规范审判流程。建立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促进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促使侦查、起诉、辩护各环节都围绕审判来展开,真正让事实证据调查、定罪量刑辩论、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落到实处。

3.建立、完善庭前会议规则的工作机制。一是应从保障被告人权利和辩护人权利角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二是应突出庭前会议在处理争点整理、争议解决、程序分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方面的作用。三是确定运行程序。四是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

(四)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行使

1.强化庭审中律师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的保障。对于律师发文、质证、辩论的内容、方式、时间,法庭应当依法公正保障,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律师按程序进行的发言。

2.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投诉机制、申诉控告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方面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作出规定。

(五)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制度改革的保障机制

1.结合刑事审判人员不足,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要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源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把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补助费用落实到位。

3.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一是健全司法问责机制,加强对主审法官的监督制约。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度;二是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机制,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追究,制定措施切实保障法官及亲属的人参安全;三是加速培养、建立稳定的刑事法官队伍,为推动“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人才保障。减少刑事法官跨审判专业领域的异动,提升正规划、专业化、执业化水平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它既是法律人神圣的职责,也是法律人磅礴而高远的使命。积一小步以成大步,愿我们共同努力撑起法治的填坑,让司法公正的阳光照耀到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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