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佳佳
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15101202011184355
执业专长:
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物业纠纷
个人简介:
2018年10月入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2020年5月执业,主要承办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及下属梓潼、平武、盐亭、北川、安州支行等)、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金融项目,提供诉讼和执行等法律服务,除此之外也承办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的物业纠纷和一些承揽合同纠纷、少量劳动仲裁案件,也代理了多起银行被诉的案件以及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
工作经历:
2018年9月至今在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任职执业律师,主要办案经历如下:
2020年5月-2020年11月 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及下属梓潼、平武、盐亭、北川、安州支行等)、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绵阳)等业务主办律师
2021年-2022年 上海浦发银行成都分行逾期信用卡诉讼业务主办律师
2023年至今 上海浦发银行成都双流分行逾期信用卡诉讼业务主办律师,兼做个案成都市创和物业有限公司、领悦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分公司物业项目
经典案例: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仕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马仕慧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马仕慧主张其并非借款人、《会员服务合同》第2条系无效条款以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贷款期间是马仕慧的产后待床期间,产后弱势其前夫利用相关证件用来申请贷款,人脸识别都是姿势不正确、眼神迷离的画面,并且《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债务的约定承担主体为前夫,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脸识别未达到相应技术,且申请贷款成功后并未进行电话回访确认真实身份,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
二审开庭之前,律师与银行多次就申请贷款的全部流程进行了沟通,并要求银行出具整个网上贷款申请流程的公证书,对于其贷款资格审查的符合要件进行相应了解,且其数据签名的资格是否有法律效力进行了沟通。律师认为,马仕慧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并非借款人,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确保上述物品系其本人持有使用;其次,马仕慧与何守刚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案涉债务的约定仅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其效力不应及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者,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进行了实名身份认证认证、人脸识别、本人银行卡绑定、短信验证等步骤,对身份信息、银行卡持卡人信息、人脸等内容的一致性进行了审查,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最后,《会员服务合同》第2条属于格式条款,但该条款系对借款人的预留手机号、手机验证码以及登录密码作为身份凭证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的约定,该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为有效条款。
最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